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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, May 24, 2013

美肥咖法案 對台金融業非同小可


美肥咖法案 對台金融業非同小可

Date of Release: 2013/05/03 聯合報 周思齊口述,記者林政忠整理
因應美國「FATCA(肥咖)法案」,外國金融機構明年元旦須將持有綠卡、或者3年內往來美國超過183天以上「美籍稅務居民」的海外帳戶資料,提供給美國國稅局(IRS),否則金融機構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預扣30%「懲罰性扣繳」。
這是一條必走之路,台灣金融機構應及早正視問題;不論台美何時簽署跨政府協議(IGA),金融機構都有扣繳申報義務,許多表格、程序無從避免,這是「非同小可」的問題。
美國國稅局預定7月15日開放線上註冊,10月25日公布第1波註冊名單,台美跨政府協議(IGA)可望在這段期間簽訂;由於台美並未簽署租稅協定,為帳戶資料交換有所依據,台美還要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。
台美簽署IGA後,「不合作帳戶」的個人資料將由政府統合,等待美國國稅局請求時再提供;台灣的金融機構毋須對不合作帳戶扣繳或強制關閉帳戶,以免衍生其他的法律糾紛與成本。
放棄美國籍不見得能夠規避FATCA,美國稅法規定,查稅核課期一般是3年,但如果漏報所得超過已申報稅額的25%,核課期可延長為6年;若有美國籍,卻從未申報過,可以無限期追溯。
而且雙重國籍者若突然放棄美國籍,也可能反被美國國稅局釘上而追稅。
為了避免被美國政府追稅,打算放棄美國籍的人最好繳齊過去6年的美國稅額,基於稽徵成本的考量,美方通常不會再堅持追查,超過6年的漏報稅額。
肥咖法案主要希望掌握美國納稅義務人的海外帳戶資訊,在不允許雙重國籍的國家,美國納稅義務人難以隱藏身分,法案執行成效相對彰顯。
但對於台灣與瑞士等允許雙重國籍的國家,是否能達成法案預期的成效,尚存疑慮。
肥咖法案終究為美國稅務法案,應以美國稅務體制與美國稅法層面思考,以免因誤解法案內容或立法意旨,導致執行有所誤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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